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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342号

莫怀勇、王大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怀勇,王大国,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342号申请执行人莫怀勇,男,汉族,生于1963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王大国,男,汉族,生于1974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

法定代表人:王大国,该公司董事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莫怀勇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284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大国、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大国、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家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政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