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28行审182号申请执行人唐河县物价局。法定代表人张宗发,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权力,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祥瑞茶楼。负责人曾璞。申请执行人唐河县物价局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价罚决字(2016)第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祥瑞茶楼经营的商品没有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16年4月26日唐河县物价局作出了唐价罚决字(2016)第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4月28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未向南阳市物价办或唐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价罚决字(2016)第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依法强制执行唐价罚决字(2016)第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彦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