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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行审182号

唐河县物价局与祥瑞茶楼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河县物价局,祥瑞茶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28行审182号申请执行人唐河县物价局。法定代表人张宗发,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权力,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祥瑞茶楼。负责人曾璞。申请执行人唐河县物价局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价罚决字(2016)第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祥瑞茶楼经营的商品没有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16年4月26日唐河县物价局作出了唐价罚决字(2016)第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4月28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未向南阳市物价办或唐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价罚决字(2016)第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依法强制执行唐价罚决字(2016)第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彦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