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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执2623号

谭晓明与李正容季正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晓明,季正国,李正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2623号

申请执行人:谭晓明,女,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季正国,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李正容,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谭晓明与被执行人李正容,季正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渝01民终4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正容,季正国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晓明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四查”及最高法院“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另案正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季正国、李正容房屋,现申请人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上述财产变现后,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1执26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后亚

代理

审判员  乾兴旺

代理

审判员  郭 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