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12执818号

任志与严某、严云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1-06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志,严某,严云,虢某,虢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818号申请执行人任志,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严某,男,201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严云,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虢某,女,201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虢波,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任志与被执行人严某、严云、虢某、虢波、程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严某、严云、虢紫研、虢波、程攀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严某、严云、虢某、虢波、程攀银行存款4125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浩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武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