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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3执1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崔晓宝与被执行人杨金亮、陈志垚健康权解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晓宝,杨金亮,陈志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3执1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崔晓宝,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杨金亮,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住保定市涞水县。

被执行人:陈志垚,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住保定市涞水县。申请执行人崔晓宝与被执行人杨金亮、陈志垚健康权纠纷一案,冻结被执行人陈志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营业室账号*******的存款1991.59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志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营业室账号*******内的存款1991.59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立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X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