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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119号之五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邬小青、周敏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邬小青,周敏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1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邬小青。

被执行人:周敏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71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委托宁波市中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周敏霞名下的位于慈溪市青少年宫路综合楼1幢501室(青少年宫路东侧1-501室)的房地产进行了价格鉴定,并依法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网络拍卖,案外人汪有勇(身份证号:)于2016年7月28日以最高价50800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周敏霞名下的位于慈溪市青少年宫路综合楼1幢501室(青少年宫路东侧1-501室)的房地产(房权证号:浒字第号、土地证号:慈国用1998字第0103**号)归买受人汪有勇所有和使用,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给买受人汪有勇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汪有勇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治  军

审判员 莫  建  江

审判员 寿  森  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