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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9152号

陈晓娴与叶家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晓娴,叶家涛,谭志光,梁达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9152号原告陈晓娴,女。委托代理人黄庆祥,广东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家涛,男。委托代理人叶燕贞,女。委托代理人梁立云,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谭志光,男。第三人梁达宾,男。

原告陈晓娴与被告叶家涛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追加谭志光、梁达宾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由

审判员邢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晓娴诉称,原告为被告经营的莘百溪公司做工,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4-5月工资共计4906元。特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490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叶家涛辩称,被告系与两个第三人合作经营,确认原告系财务人员,与被告及两个第三人存在劳务关系。第三人谭志光述称,1.和被告不存在合作关系,谭志光也是受害人之一;2.被告曾以“莘百溪公司”的名义向谭志光出租商铺(未实际履行),还向谭志光借过钱,再后来被告有邀请谭志光去其公司上班,约定月薪8000元(但未实际支付);3.谭志光在莘百溪公司工作过程中,有认识原告,但不清楚其工资多少以及是否已实际发放。第三人梁达宾述称,1.和被告不存在合作关系,总共只去过被告公司一次;2.二人相识经过:2015年4月左右被告在网上发布销售沙发的信息,因梁达宾有意代理销售,故双方签订了代理合同,约定梁达宾在云浮设点代理销售沙发。梁达宾有付钱给被告,但被告只发过一次货,后双方再没有业务来往,目前被告尚欠梁达宾加盟费4万元没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叶家涛开办“莘百溪”公司(未办理工商登记),原告陈晓娴以及其他十二人(共十三人)主张系莘百溪公司的员工,因认为该司于2016年5月23日倒闭,被告应支付欠薪,原告以及其他十二人共同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6月1日,该委以案涉“莘百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相关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用工主体不明确,难以确定具体的被申请人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顺劳人仲案字(2016)1765号】,故此,原告以及其他十二人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开办“莘百溪”公司,却未办理工商登记,因此不具有合法经营以及合法用工的资格,本案应按劳务关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则应向原告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关于拖欠原告陈晓娴劳务报酬的数额。从上述原告提交2016年2月15-3月15日考勤表、2016年3.15-4.15月份工资表记载,原告在该期间的保底工资为2800元,因此,其在2016年4月14日起至5月23日计38天的报酬应为3546元(2800元保底工资/月÷30天×38天),因此,被告叶家涛拖欠原告的报酬应为3546元。关于被告与两个第三人是否系合伙关系。本案中,被告虽然向本院提交被告以及两个第三人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但从合同内容来看,该合同仅为三人在云浮新兴某地欲承租他人商铺而达成的约定,且目前也无证据证明该合同已经履行,因此在无相关合伙或合作协议、缴付投资款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单凭该份合同不足以证实三人在莘百溪公司中系合伙或合作关系。综上,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不予支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490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在3546元金额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其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两个第三人应承担本案共同责任,其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家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晓娴支付劳动报酬3546元;

二、驳回原告陈晓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叶家涛负担18元,原告陈晓娴负担7元。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邢 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黎晓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