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1053号
原告:郑州蓝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新生,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新俊,女,汉族,1974年1月22日出生。
原告郑州蓝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新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郑州蓝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蓝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蓝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健
人民陪审员 王丽菊
人民陪审员 张祯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