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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157-5208、5215-5218、5270、5304号

龚玉君与深圳市宝安区树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周俊毅,天津市公共关系职业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婷,深圳市宝安区树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周俊毅,天津市公共关系职业培训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157-5208、5215-5218、5270、5304号原告苏婷等58人(原告身份信息及对应案号详见附表)。委托代理人陈军,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树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路大洋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6707220-5。负责人周俊毅,校长。被告周俊毅,男,汉族,1976年9月15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阳新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长荣,广东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雷主爱,广东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天津市公共关系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环湖中道3号,组织机构代码725730772。法定代表人于建军。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树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下称“宝安树人学校”)、周俊毅、天津市公共关系职业培训学校(下称“天津公共关系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军,被告宝安树人学校及周俊毅共同委托代理人杜长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公共关系学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日起至10月15日,被告宝安树人学校在深圳各大电视台及各大报纸上以“紧急通知”的方式发出营养师培训的招生广告,承诺此证“全国通用,终身免检,全国联网”,称是全国营养师推广管理办公室委托“深圳市宝安树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进行培训,其颁发的是由国资委发的营养师资格证书,是国家认可的,并可推荐就业、办理积分入户,入户时可加50分。当时深圳地区总报名人数达1000多人,分为罗湖班、福田A班、福田B班、龙岗班、宝安班五个班。原告也去宝安树人学校处报名(原告去深圳市商报大厦一楼大厅报的名),交纳培训费4,480元(部分为3,880元)。2014年2月17日领证时,原告发现货不对板。宝安树人学校当时承诺的由国资委颁发的、全国通用的、终生免检的《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却变成了结业证书即技能证书,更不存在国家认可,终身免检,就连深圳市人力资源部门都不承认此证书,更不用说找工作、积分入户。经查,此证仅能在宝安树人学校自己的网页上查找,其他任何网站根本查找不到。由于涉及人数极多、性质极其恶劣,深圳市政府成立了调查小组对这件事进行了调查取证,并最终认定宝安树人学校属于违法办学,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发现受骗上当后,即多次要求被告退款,但迄今未果。因被告周俊毅是宝安树人学校的负责人,被告天津公共关系学校是宝安树人学校的投资和主办方。请求判令:1、三被告退还原告学费4,480元(3,880元);2、三被告赔偿原告误时、误工费、精神损失费、所收学费的利息、维权时所花费的电话费、餐饮费等费用共计3,000元;3、三被告公开在广东省和深圳市级媒体上赔礼道歉;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宝安树人学校、周俊毅共同辩称,第一、各被答辩人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天津公共关系学校与各被答辩人之间教育培训合同无效,且双方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答辩人无需退还被答辩人学费,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第一项诉讼请求;第二、天津公共关系学校及答辩人都没有向各被答辩人作虚假宣传或者扩大宣传,并没有承诺为被答辩人发放全国通用、终生免检、可以办理入户积分的证书;第三、本案答辩人并不存在违法办学,答辩人无需赔偿被答辩人误时、误工费、精神损失费、所收学费的利息、维权时所花费的电话费、餐饮费等,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第二项诉讼请求;第四、如前所述,天津公共关系学校及答辩人并没有向各被答辩人作虚假宣传、扩大宣传,完全履行了合同,没有故意欺骗被答辩人或损害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无需在媒体上向给被答辩人赔礼道歉,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第三项诉讼请求;第五、被告周俊毅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宝安树人学校在设立时有具体的举办者即投资人深圳市周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案周俊毅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除非有行政违法或者刑事责任发生,而本案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没有关联;第六、退一步讲,假设作为教育培训合同举办方的天津公共关系学校和宝安树人学校需要承担相应的退费等责任,因为天津公共关系学校与宝安树人学校的办学协议第4条有关财务管理及利润分配中明确约定了天津公共关系学校为主办单位,分得费用收入的90%,宝安树人学校仅为协助单位,分得费用收入10%,两被告的权利与义务约定的十分明确,并且实际上也是按照这样的约定履行,并且本案原告当时在参与教育培训过程中对本案天津公共关系学校和宝安树人学校是联合办学,且按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明知的;这58个原告在其起诉状中第2页都已经明确确认他们已经知道是两家是联合办学,所得的利润按照所定的协议约定分成等,在此情况下,假设宝安树人学校承担责任也应只承担10%份额的责任;第七、根据天津公共关系学校与宝安树人学校联合办学协议的约定,作为协助单位的答辩人仅仅得到了实收学费中约6.8%的金额(305062元),除去支付教师的工资没有任何利润,这些费用也正是答辩人缴交行政处罚的金额。由于在此次协助天津公共关系学校培训的行政报批手续中存在不当,出于对被答辩人的理解和支持,本着对社会负责的宗旨,答辩人曾多次表示愿意为想参加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培训考证的学员提供免学费的培训服务,不想参加公共营养师培训的,答辩人可以为获得营养师(中级)证书的学员提供300元补贴金,为获得营养师(高级)证书的学员提供400元补贴金。目前答辩人已为大约200名参加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培训的学员提供免学费培训服务,另大约150名不参加公共营养师培训的学员提供300元到400元不等的补贴金。答辩人现仍愿意为被答辩人提供同样的力所能及的支持。现在本案原告获得的证书叫营养师职业技能证书,不是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如原告愿意参加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我们愿意免费培训。综上所述,本案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公正判决。被告天津公共关系学校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0日,宝安树人学校与天津公共关系学校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展“商业饮食服务业发展中心(国资委下属事业单位)及全国商务人员职业技能考评委员会”授权“全国营养师推广管理办公室”举办的营养师职业技能认证培训;天津公共关系学校提供合法办学的必要证件并负责招生宣传和推广,提供教材、软件及学员认证、发证;宝安树人学校负责提供办学有关文件、证照,负责协调各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政策和技术指导,协助做好招生宣传,监督教学质量并提供招生所需票据;天津公共关系学校负责收费,并同意按收费金额20%(500人以内)留存,其中10%为宝安树人学校所得,用于支付相应开支,另10%作为办学留存保证金,在学员领取证书后60天支付给天津公共关系学校,期间产生的税金和学员退费等支出在保证金中扣除;学员有退费或其他诉求时,以宝安树人学校处理意见为准,宝安树人学校可优先动用保证金支付学员退费,如保证金不够支付,宝安树人学校承担10%,天津公共关系学校承担90%;协议有效期为1年,自2013年9月30日至2014年9月30日。随后,被告制作了相关视频广告投放在深圳本地电视频道进行宣传。在宣传视频中,被告发布“营养师培训通知”称,国务院办公厅《中国营养改善行动计划》和即将实施的《国民营养条例》、《中国营养发展纲要》规定,今后各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食品企业、运动队、健身俱乐部、大型宾馆、饭店、体检中心、100人以上的职工食堂将强制性配备专门的营养师,同时规定,只有持有营养师和医师职业技能证书的人员,才可以进行保健品直销工作,营养师作为一种新型职业,国内存在400万人才缺口,为尽快解决条例实施后我国营养师严重缺乏的实际问题,营养师培训基地特开设营养师培训班,具体名额为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各80人,盐田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大鹏新区、龙华新区各60人。2013年10月5日起,被告开始招生,接受学员报名,先后有1000多人报名参加培训。原告按不同等级交纳相应学费,其中中级营养师3,880元,高级营养师4,480元,宝安树人学校出具相应收据。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原告取得了由商业饮食服务业发展中心及全国商务人员职业技能考评委员会颁发的相应等级营养师技能证书。证书中称“本证书表明持证人通过了营养师相应职级的统一培训和考核,符合本项目要求的业务知识和能力”。2014年6月17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宝安树人学校作出《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因宝安树人学校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在深圳市举办营养师职业技能认证培训(营养师职业技能培训)班,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以所收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305,062元。后,宝安树人学校缴纳了罚款。2014年6月20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天津公共关系学校作出《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因天津公共关系学校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在深圳市举办营养师职业技能认证培训班,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以所收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4,145,924元。原告还提交了一份录音,称原告的同期学员在向被告报名咨询的时候,被告工作人员承诺证书可以在深圳市积分入户,入户可以加分,并且可以推荐就业,另可以全国联网,终身免检。宝安树人学校、周俊毅对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称从证据形式看该份证据是私自违法录音,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从证据内容讲,该份录音是在什么时间、地点发生的,对话的当事人是谁根本就无法确认,并且录音的内容也不够清楚,更何况该录音证据没有任何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另查,宝安树人学校提交商业饮食业服务发展中心2011年第49号、2012年第34号、2013年第33号批复,内容为商业饮食服务业发展中心已授权天津公共关系学校为该中心营养师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可组织实施授权培训项目的招生、培训工作,并授权宝安树人学校为该中心营养师培训项目在深圳市培训基地。商业饮食服务业发展中心于2014年3月8日在《宝安日报》A09版上刊登声明,称商业饮食服务业发展中心是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的中央事业单位,其前身为原“国内贸易部商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国内贸易部饮食服务发展中心”,2000年国家机构调整时合并为“国家国内贸易局商业技能鉴定与饮食服务发展中心”,现归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包括商业饮食服务业企业技术交流、技能竞赛等相关活动组织;受相关部门委托的商业饮食服务业行业规范和岗位技术要求拟定;开展商业饮食服务业相关行业咨询和人员培训等。再查,宝安树人学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证书号码为人社民4403064070099号,发证机关为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许可办学类型为计算机辅助设计绘图、办公软件应用、图形图像处理、电工、会计、职业英语等6项职业培训(初、中级)。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调查时,宝安树人学校确认并未就营养师技能培训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以上事实有《联合办学协议》、广告视频资料、收款收据、听课证以及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宝安树人学校对外宣传举办营养师培训班,原告向宝安树人学校缴纳学费,宝安树人学校向原告出具培训费收据,原告接受了相应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双方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其权利义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护和调整。原告称宝安树人学校曾承诺通过培训、考试可以取得“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可在深圳办理积分入户,宝安树人学校否认曾做出过相关承诺,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宝安树人学校曾做出过相关承诺。深圳办理积分入户的信息在公开的渠道都能够查询,若原告确有通过考取证书来增加入户积分的意愿,应当先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查询广告宣传中的证书能否办理积分入户后再决定是否参加培训。故原告在订立合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疏忽。宝安树人学校在招收学员的电视广告片及广告单中以描绘营养师的广阔市场就业前景、限制招收学员的人数等方式进行宣传,对原告等学员选择是否参加培训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实际上,宝安树人学校招收的学员远远超过广告中所称的人数,宝安树人学校的行为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但其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确实存在不诚信。此外,宝安树人学校并未履行《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第十条所规定的办理审批义务,并因此被行政机关处罚,在与原告的合同的履行上存在一定的过错。鉴于原告已经接受了相应的教育培训服务,并取得了“营养师技能证书”,获得了一定的利益,本院参照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根据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的过错程度,酌定由宝安树人学校按照所收学费的10%退还原告。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本院不再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周俊毅承担本案的法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天津公共关系学校作为宝安树人学校的合作方,与原告并无直接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原告主张天津公共关系学校承担本案的法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树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苏婷等58人学费的10%(中级营养师388元,高级营养师448元,具体见附表);

二、驳回原告苏婷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树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负担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邹  哲  华

审判员 柳  海  涛

审判员 陈  小  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俊鑫(兼)

书记员 买  晓  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5157-5208、5215-5218、5270、5304系列案58名原告身份信息序号案号姓名性别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被告应返还学费(单位:元)15157苏婷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爱心路120号和兴花园3栋D2-60142900119781128482344825158田霜凝女河南省长葛市和尚桥镇秦公庙村3组41108219851024664044835159罗凤军男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双鸭山农垦社区B区一委204栋535号23050619770705111X38845160余雅斐女江西省樟树市张家山街道张家山村塘叽贤组5号36220319920419356738855161杜丹女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日峰镇药王殿巷3号1单元60136252319890423002044865162龚玉君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莲花园5栋703房32010719641210264738875163张英女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兴华社区四组22242619630201004044885164谢交弟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富安大道华南大道1号43048219890604872544895165兰玉杰女湖北省谷城县五山镇熊家岗村2组420625199005296541388105166成燕芳女湖北省大冶市殷祖镇卫生院24#420221197104132829448115167张琳丽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1120号410103198009292423448125168文新华女湖南省宁乡县流沙河镇洪塘村六组430124197906143189448135169辛文武男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上杨龙海二路11号花千树苑7栋二单元101号房340322196804188036448145170焦路敏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沙路68号3栋607房130105195603081815448155171李迎春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塔宿舍18栋8号430528197710025364448165172张春林男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郭河镇北圩村第四村民组34262219781022275X448175173许利娜女广东省梅县南口镇群达村塘尾441421198502022422448185174戚智勤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裕享路3号名津广场6栋31B房360104197808031964448195175田炀男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金山镇红星村5组27号51111219700313261X448205176郑清丽女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敦厚镇君山大道287号2栋2单元401室360281197808174349448215177莫添棋女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桦甸街铁东南区4-4-55号220202199001051826448225178郭玉鹰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天健华园2栋701610114197303010521448235179李芳女重庆市开县岳溪镇龙凤街45号512222197612078005388245180黄闻军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12号612栋5栋441481198104262910448255181刘文献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松坪村27栋710房441423196911040027448265182陈泳霖女广东省廉江市安铺镇中间巷村19号440881198006163522448275183谢文军男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白云村3组620523198101051098448285184练水连女江西省南康市潭口村头村百家塘87号360782198804197023448295185杨红斌男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任张村孝刘组610114198304083516388305186王祯女河南省南召县小店乡皇城村上沟组255号411326198610141120388315187袁丽秀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桂庙路24号荔园大厦乙栋9G231026197303160028448325188向朝辉男湖北省麻城市阎家河镇林家岗村二组老向家里11号421181198610254411448335189胡新天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丽阳天下名苑B栋29P612322196904040222448345190周继征男湖南省浏阳市社港镇社港社区社港片周家组232号430181198801111254448355191廖苑娴女广东省兴宁市新圩镇新圩社区居委会镇前街2号441481198103075689448365192龙腾女湖南省攸县桃水镇桃水村茶陵坡组茶陵坡069号430223198406149529448375193杨圣国男湖南省辰溪县城郊乡进马溪村一组433023196606111616448385194罗铭珍女四川省洪雅县槽渔滩镇清江街8号511127196702073022448395195郑惠萍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建设路97号东华明珠园3栋14D441424197503066982448405196洪军飞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金地名轩5G440811199108160416448415197魏雪梅女甘肃省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南路53号302室620123197812271728448425198周林惠子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全海花园4栋1901360481197812264022448435199曾梅兰女广东省徐闻县新寮镇塘口东沟村017号440825199008112626388445200王娟女湖南省溆浦县横板桥乡兴隆村九组431224198805258121448455201印德芹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丽乐美居B栋613429004196708284723448465202蓝燕女广西马山县加方乡加方村加方街95号45212719870120002X388475203李荷迎女河南省上蔡县西洪乡司马村四组412825197904115320448485204陈捷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园坊46号440301196905024122448495205苏广辉男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大塘五巷26号442527196903030437448505206金美英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岭背路3号沙湾英郡年华花园二期8栋2单元24B222402198111091448448515207李秀英女广东省惠州市市辖区大亚湾西区上杨龙海二路11号花千树苑7栋二单元101号房340322196903200063448525208丘运芳女广东省平远县东石镇洋背村上儒441426198203100621448535215秦开秀女湖北省江陵县秦市乡刘港村二组42100419690627342X448545216官春花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深惠路康达尔花园22栋22G362524198104016022448555217黎巨略男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化成路56号4栋2单元302室360311197603010531448565218马志燕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公寓5栋135房362401197711101021448575270胡慈行女湖北省武穴市梅川镇杨铺村三组16号421182198908035162388585304阮世会女重庆市渝北区汉渝路131号510224197310250069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