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1829号
原告:裴生良,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玲玲,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第三人:广州立大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裴生良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第三人广州立大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裴生良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生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裴生良负担。
审判员 吴仕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碧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