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3461号原告何炎珏,女,汉族,1981年12月1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八宝岭公墓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塔区南桥。法定代表人梁怀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何炎珏与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八宝岭公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13年元旦,原、被告签订贷款协议书,约定原告给被告贷款20万元整,期限自2013年元月15日至2014年元月15日,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2014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3年元月15日至2014年元月14日的利息48000元,双方约定本金续借1年。2015年元月1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续借期间的利息48000元,双方又约定续借一年,自2015年续借至2016年元月15日。但是2016年元月15日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72000元(2015年元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2、由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7月15日至判决执行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梁怀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立案侦查。据此,根据上述规定,理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炎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8元,原告何炎珏已预交,实际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杨慧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