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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执612号

郭继忠、马小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继忠,马小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执612号申请执行人郭继忠,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被执行人马小威,男,1997年4月19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马小威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判决中附带民事部分内容经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本院已于2016年8月5日立案执行。2016年8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小威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3335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立刚

代理

审判员  毛巨波

代理

审判员  郑杭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