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3执保27号之二

王涛与张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涛,张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保27号之二

申请人:王涛,男,汉族,住庆云县。

被

申请人:张龙,男,汉族,住庆云县。关于王涛诉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月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鲁1423执保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申请人王涛的担保财产即车牌号为鲁X**的车辆,申请人王涛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王涛的车牌号为鲁X**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铁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