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保27号之二
申请人:王涛,男,汉族,住庆云县。
被
申请人:张龙,男,汉族,住庆云县。关于王涛诉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月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鲁1423执保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申请人王涛的担保财产即车牌号为鲁X**的车辆,申请人王涛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王涛的车牌号为鲁X**的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铁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