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4632号
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谢伟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辉利,该公司职工。
被告:尤宝明。
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尤宝明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海县中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巧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沈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