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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2304号

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2304号原告郑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递交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建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雨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