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2304号原告郑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递交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建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雨洁 来自
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2304号原告郑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递交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建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雨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