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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执173号

李运普与杨丰铭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运普,杨丰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6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李运普。被执行人杨丰铭。李运普与杨丰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淅民初字第27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丰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运普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丰铭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丰铭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运普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丰铭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运普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东执行员 :卢晓娜执行员 :郭胜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胜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