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6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李运普。被执行人杨丰铭。李运普与杨丰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淅民初字第27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丰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运普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丰铭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丰铭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运普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丰铭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运普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东执行员 :卢晓娜执行员 :郭胜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胜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