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3745号
原告:赵蕾,女,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龙镇,新郑市龙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福来,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省招商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原告赵蕾与被告李福来、河南省招商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2016年8月17日原告赵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赵蕾负担。
审 判 长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卢丽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高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