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5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被告丁如春。被告苏成梅。被告张连庆。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鲁1482财保535号财产保全裁定。因被告现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张连庆银行存款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连庆银行存款60000元的查封。
审判员 刘东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丁如春等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5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被告丁如春。被告苏成梅。被告张连庆。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鲁1482财保535号财产保全裁定。因被告现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张连庆银行存款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连庆银行存款60000元的查封。
审判员 刘东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