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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53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丁如春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丁如春,苏成梅,张连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5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被告丁如春。被告苏成梅。被告张连庆。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鲁1482财保535号财产保全裁定。因被告现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张连庆银行存款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连庆银行存款60000元的查封。

审判员  刘东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