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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004-4号

郭海苏、冯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海苏,冯巍,河北瑞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邢台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004-4号申请执行人郭海苏,女,汉族,1957年9月24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大街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冯巍,男,汉族,1976年2月12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河北瑞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男,汉族,住所地临西县朝阳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玉生。被执行人邢台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华路康桥公寓2号楼1门市,联系方式1893297****。

法定代表人:冯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31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冯巍、河北瑞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邢台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巍、河北瑞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邢台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巍的配偶刘红叶出资用黄志霞北京市户口名义购买位于丰台区××东区××楼××单元××号房××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冯巍的配偶刘红叶出资用黄志霞北京市户口名义购买位于丰台区青塔二期东区纤云园4号楼7层1单元-702号房产一套。合同编号:Y1171965。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刘 耀

代理

审判员 : 张 龙

代理

审判员 :杜俊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崔赫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