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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执640号

被执行人杨安才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安才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640号被执行人杨安才,男,生于1955年12月4日,住江苏省通州市张芝山镇。本院在执行杨安才罚金纠纷(2016)川0802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安才应缴罚金4000元,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杨安才仍在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祝继军

代理

审判员  孙 政

代理

审判员  赵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