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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652号

熊开龙与詹春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熊开龙,詹春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52号

原告(反诉被告):熊开龙,男,1988年2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魏建军,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910595369。

被告(反诉原告):詹春毛,男,1956年3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代理人:邓海龙,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710883868。

委托代理人:韩捷,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36011412110125。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开龙(反诉被告)诉被告詹春毛(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开龙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詹春毛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熊开龙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詹春毛撤回反诉。本案由原告熊开龙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660元,由原告熊开龙承担8440元,退回原告熊开龙8440元;由反诉原告詹春毛预交的反诉费2150元,由反诉原告詹春毛承担。

审 判 长  徐荣根

人民陪审员  张晓茜

人民陪审员  徐先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陶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