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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1872号

傅雪岚、罗杭春与上海兰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杨昌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傅雪岚,罗杭春,上海兰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杨昌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1872号原告傅雪岚,女,1980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罗杭春,男,197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上海兰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杨昌明。被告杨昌明,男,197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雪岚、罗杭春诉被告上海兰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告杨昌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雪岚、罗杭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4元,减半收取计7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 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