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750号
原告:简晓华。
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
原告简晓华与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本案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双方就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故原告简晓华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晓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简晓华负担。
审判员 尤江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伟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