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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执1843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7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184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7年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区。被执行人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史绍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昆劳仲字[2016]第94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劳仲字[2016]第9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唐文山

审判员 周世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柳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