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2415号
原告:桓台县星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巩华。
委托代理人:杨献虎,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系桓台县星源物业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巩象林,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告:巩立峰,女,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桓台县星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巩象林、被告巩立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桓台县星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桓台县星源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桓台县星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桓台县星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 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郝灵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