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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民初2415号

桓台县星源物业有限公司与巩象林、巩立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桓台县星源物业有限公司,巩象林,巩立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2415号

原告:桓台县星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巩华。

委托代理人:杨献虎,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系桓台县星源物业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巩象林,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告:巩立峰,女,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桓台县星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巩象林、被告巩立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桓台县星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桓台县星源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桓台县星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桓台县星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 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郝灵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