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1599号
原告:刘某乙,又名刘某甲,女,1970年9月20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安,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1985年12月5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涛,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乙与被告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刘某乙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某乙负担。
审 判 长 赵 勇人民
审判员 冯金坡人民
审判员 王辽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辛友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