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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1599号

刘某乙与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刘某乙,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1599号

原告:刘某乙,又名刘某甲,女,1970年9月20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安,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1985年12月5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涛,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乙与被告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刘某乙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某乙负担。

审 判 长  赵 勇人民

审判员  冯金坡人民

审判员  王辽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辛友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