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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终2563号

李友信、鄢继涵与陈根金、金能国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李友信,鄢继涵,陈根金,金能国,杨立辉,何文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256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友信,男,汉族,1956年3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上诉人(一审原告)鄢继涵,男,汉族,1968年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根金,男,汉族,1948年4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姚智意,福建竞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金能国,男,汉族,1959年4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一审被告杨立辉,男,汉族,1961年4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一审被告何文飞,男,汉族,1961年1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

上诉人李友信、鄢继涵、陈根金因与一审被告金能国、杨立辉、何文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本案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吴 华

代理

审判员  段若诗

代理

审判员  官永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赖钟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