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256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友信,男,汉族,1956年3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上诉人(一审原告)鄢继涵,男,汉族,1968年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根金,男,汉族,1948年4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姚智意,福建竞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金能国,男,汉族,1959年4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一审被告杨立辉,男,汉族,1961年4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一审被告何文飞,男,汉族,1961年1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
上诉人李友信、鄢继涵、陈根金因与一审被告金能国、杨立辉、何文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本案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吴 华
代理
审判员 段若诗
代理
审判员 官永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赖钟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