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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5民初897号

原告王亚平与被告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仓台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王亚平,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仓台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5民初897号

原告:王亚平,女,汉族,农民,住勉县勉阳街道办事。

被告: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仓台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仓台社区。

法定代表人:裴小斌,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汤小宝,该居民委员会委员。

委托代理人:戚铭,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平与被告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仓台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平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亚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亚平负担。

审判员  唐浩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