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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民初字第2414号

淮安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志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淮安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志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字第2414号

原告:淮安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世袭雅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沭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其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贾洪如,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志杰,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志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雍海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