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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1461号

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1461号

原告:林某,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告:李某,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林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林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3元,由林某负担。

审判员  林祖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巧钗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