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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执251号

高腊珍、刘文华、刘陆军、刘喜兰、刘佑喜与刘绍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腊珍,刘文华,刘陆军,刘喜兰,刘佑喜,刘绍海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高腊珍,居民。

申请执行人:刘文华,居民。

申请执行人:刘陆军,居民。

申请执行人:刘喜兰,居民。

申请执行人:刘佑喜,居民。

被执行人:刘绍海,居民。

法定代理人:刘清甲,居民。本院在执行高腊珍、刘文华、刘陆军、刘喜兰、刘佑喜与刘绍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绍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88886.15元,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学睿

审 判 员  廖 文

代理

审判员  陈纯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建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