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高腊珍,居民。
申请执行人:刘文华,居民。
申请执行人:刘陆军,居民。
申请执行人:刘喜兰,居民。
申请执行人:刘佑喜,居民。
被执行人:刘绍海,居民。
法定代理人:刘清甲,居民。本院在执行高腊珍、刘文华、刘陆军、刘喜兰、刘佑喜与刘绍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绍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88886.15元,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学睿
审 判 员 廖 文
代理
审判员 陈纯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李建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