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163号申请人张某,农民。被执行人高某甲,农民。被执行人高某乙,农民。张某与高某甲、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63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责任,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了执行手续。后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冀063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英辉
审判员 张志民
审判员 韩铁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