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986号原告XX,男,汉族,1977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李灿林,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县。本院受理的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72元,减半收取为718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梁 俊 辉
人民陪审员 邓 平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贝贝(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