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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986号

XX与李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XX,李灿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986号原告XX,男,汉族,1977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李灿林,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县。本院受理的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72元,减半收取为718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梁  俊  辉

人民陪审员 邓    平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贝贝(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