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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执737号

执行人与郑州市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朝仁,郑州市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737号申请人执行人:王朝仁,男,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市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武怀增,系该××委主任。申请执行人王朝仁申请执行郑州市XX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将执行款项足额发放给申请人王朝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106执737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宋鹏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时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