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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4民初836号

陈永贤与武山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张元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陈永贤,武山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张元平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4民初836号

原告:陈永贤。

被告:武山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山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康际敏,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元平。

原告陈永贤与被告武山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张元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陈永贤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永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永贤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陈永贤负担。

审判员  杨宏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