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4民初836号
原告:陈永贤。
被告:武山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山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康际敏,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元平。
原告陈永贤与被告武山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张元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陈永贤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永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永贤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陈永贤负担。
审判员 杨宏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