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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2758号

陈光荣、赵大祝等与中国新闻社江西分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陈光荣,赵大祝,中国新闻社江西分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2758号

原告:陈光荣,男,195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

原告:赵大祝,女,195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

被告:中国新闻社江西分社,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

负责人:柳俊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荣、赵大祝诉被告中国新闻社江西分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荣、赵大祝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陈光荣、赵大祝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50元,退回原告陈光荣、赵大祝375元,由原告陈光荣、赵大祝承担375元。

审 判 长  魏 平

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