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2758号
原告:陈光荣,男,195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
原告:赵大祝,女,195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
被告:中国新闻社江西分社,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
负责人:柳俊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荣、赵大祝诉被告中国新闻社江西分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荣、赵大祝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陈光荣、赵大祝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50元,退回原告陈光荣、赵大祝375元,由原告陈光荣、赵大祝承担375元。
审 判 长 魏 平
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