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73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才,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华容县。2015年2月3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7月31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4月5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6月16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才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滑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5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成才在体育路小树林光仪宿舍小区内,盗窃祁某一辆小鸟牌脚蹬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2017年3月7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成才在长治路交警宿舍盗窃严某一辆爱玛牌脚蹬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0元。2017年4月13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成才在南内环街老军营小区内盗窃李军军一辆豪爵之光牌电动车(已发还)。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指认照片、扣押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成才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成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成才退赔被害人祁某经济损失200元、退赔被害人严某经济损失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薛 玲
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
人民陪审员 陈丽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 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