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4896号
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60251326D,住所地靖江市长江玫瑰商住楼29号。负责人印鸿,总经理。
被告:赵敏。
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赵敏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缪培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亚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