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5执430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学彬、原英明、孙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学彬,原英明,孙建民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430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闫福敏,主任。

被执行人:刘学彬,男,1962年11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后康村。

被执行人:原英明,男,1935年3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后康村。

被执行人:孙建民,男,1935年3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后康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学彬、原英明、孙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