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04民初2526号

谭光禄与邹云贵、何裕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谭光禄,邹云贵,何裕墙,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2526号原告谭光禄,男,汉族,1973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邹云贵,男,汉族,1984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何裕墙,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敖。地址: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浪。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光禄与被告邹云贵、何裕墙、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先予支付费用500000元,用于垫付原告医疗抢救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谭光禄因在交通事故受伤,经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急诊后,目前病情仍需住院治疗,并急需医疗费用,原告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申请金额过高,本院酌情确认先予支付费用为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向原告谭光禄支付住院治疗费用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杰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