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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81执436号

灯塔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申请执行孙永胜、李静波、王崇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灯塔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孙永胜,李静波,王崇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081执436号

申请人:灯塔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

负责人:刘冬文,服务中心经理。

被执行人:孙永胜。

被执行人:李静波。

被执行人:王崇。本院在执行灯塔市人民法院(2016)辽1081民督12号支付令灯塔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申请执行孙永胜、李静波、王崇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灯塔市人民法院(2016)辽1081民督1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绍强

审判员  何永高

审判员  邢 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