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林财浓,住鹤山市址山镇。
被执行人:陈泽流、住鹤山市。
被执行人:韦坤玲,住鹤山市。申请执行人林财浓与被执行人陈泽流、韦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鹤法民一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陈泽流、韦坤玲应赔偿9302.51元给林财浓,但陈泽流、韦坤玲未能依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林财浓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向陈泽流、韦坤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陈泽流、韦坤玲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林财浓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恢31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洽胜
审判员 罗启全
审判员 李耀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志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