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第345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
负责人:陈彦,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姜振伟,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蔡晓杰,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高诚。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与被告高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805元,减半收取计240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负担。
审判长 刘煜伟
审判员 乔婉婷
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