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03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肖鹏程,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张己元,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肖鹏程与被执行人张己元申请支付令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冷民督字第33号支付令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己元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冷民督字第33号支付令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