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化执字第92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被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年龄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922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将判决书上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以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对此案无异议。现该案以执结。
审判员 :刘祝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赛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