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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化执字第92号

王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化执字第92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被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年龄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922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将判决书上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以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对此案无异议。现该案以执结。

审判员 :刘祝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赛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