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01699号申请人西安西电鹏远重型电炉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173XXXX。法定代表人杨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任宏伟,系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浩,系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内蒙古德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兆元,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西安西电鹏远重型电炉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德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内蒙古德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西安西电鹏远重型电炉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终结(2015)鄂托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继 宏
审判员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