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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5执455号

河北奎山集团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崔占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奎山集团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占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5执45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奎山集团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隆尧县柴荣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5550432199P。

法定代表人:宋社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宪平,男,该公司审计部,审计总监。被执行人崔占峰,男,汉族,1972年1月25日出生,住所地隆尧县。本院在执行河北奎山集团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崔占峰追偿物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隆尧县城奎山锦观城小区有单元楼房产壹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崔占峰在隆尧县城奎山锦观城小区单元楼房产壹处(2号楼3单元1303室),冻结期限叁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培英

审判员  李其昌

审判员  刘更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靖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