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张跃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克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跃华与刘克义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外出打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学明
审判员 王国荣
审判员 白振清
二0一六年八月十七
书记员 刘卫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