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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1296-1号

周吝、张爱仙与肖太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吝,张爱仙,肖太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渭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1296-1号申请执行人周吝,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爱仙,女,汉族,居民。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吝玲先,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肖太仓,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502民初字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肖太仓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吝、张爱仙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3760元,案件受理费28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吝、张爱仙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周吝、张爱仙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字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剑桥

审判员  刘娟洁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长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