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1296-1号申请执行人周吝,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爱仙,女,汉族,居民。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吝玲先,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肖太仓,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502民初字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肖太仓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吝、张爱仙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3760元,案件受理费28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吝、张爱仙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周吝、张爱仙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字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剑桥
审判员 刘娟洁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长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