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87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玉
人民陪审员 陆璐
人民陪审员 臧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倩 来自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87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玉
人民陪审员 陆璐
人民陪审员 臧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