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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87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87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玉

人民陪审员  陆璐

人民陪审员  臧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倩 来自